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主要登记公民的姓名、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就读)学校、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以及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的情形。登记信息应当准确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