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二章 初次兵役登记 第十条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初次兵役登记 第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