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