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2010年) (四)

(四) 并购方持股比例。境内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