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三、
三、 主要经营状况的披露
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经营业绩波动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特点,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如有),在招股说明书中简要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相关情况披露的截止时点应尽量接近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发行人还应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在过去若干年内出现的波动情况,分析披露该行业是否具备较强的周期性特征。如果属于强周期性行业,应进一步披露行业当前的发展状况。如果有明显迹象显示行业的景气指数已接近或处于顶峰,或已出现下滑趋势,且短期内主要影响因素将持续存在,应就该情况及可能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作重大事项提示。
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在以下方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相关结论,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详细说明核查的过程、了解并收集到的相关情况,得出结论的依据。如果发行人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变化,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