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必须在保险单据上采取防伪措施。交付给投保人的保单册中应当载明发票(收据)的真实式样,在保单和收据上应当附设无色荧光或条形码等防伪标志或防伪代码,同时在保险单据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客服电话。各公司应将防伪措施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备案,同时由所属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和保监局报备。各公司应积极向客户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和辨识保险单据真伪的服务。关于收据防伪事宜,各公司可通过行业协会统一与税务机关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