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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九、

九、 法人机构及辖区负责机构均应指定一名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该责任人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代理业务管理能力,且原则上应当是分管保险业务的机构班子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