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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2009年) 七、

七、 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初审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