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
在监考中不认真执行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中的《监考守则》,玩忽职守,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在评卷中不认真执行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中的《评卷规则》,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向考生提示或暗示作答试卷的;
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未按规定收寄试题、答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