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天内,可以向作出处理单位的上一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到行政处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