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本《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实施招生考试的部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