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挪用不足10万元,且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侵占、挪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侵占、挪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侵占、挪用不足10万元,且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侵占、挪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侵占、挪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