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违反规定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泄露土地招标、拍卖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

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