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送《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且经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