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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年)
  3. 3.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4. (五)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年) (五)

3.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五)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四)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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