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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年)
  3. 3.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4. (四)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年) (四)

3.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 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3. 目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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