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年) 3.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年) (四) 3.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 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3.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