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五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期货公司在获准设立营业部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开业准备,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期货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开业准备和工商登记手续的,可以向拟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期限届满未完成开业准备或者工商登记手续的,营业部设立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