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五、 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三) 五、 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三)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引用法条 贷款通则(1996)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