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