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