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2018年) 十三、

十三、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赛事活动组委会或相应的体育协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视情况依纪依规处理。

运动员有以下(1)至(7)、(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扣分、比分作废、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赛、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禁止转会或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教练员有以下(1)至(7)、(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禁赛、取消注册资格或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裁判员有以下(2)、(3)、(5)至(7)、(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运动队辅助人员有以下(2)至(4)、(7)、(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有以下(1)、(2)、(5)、(7)至(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