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票退市后,依照本意见办理的冻结按照相关司法冻结程序处理,冻结股票的数量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在系统中已标记的股票数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