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 四、 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三)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 (三) 四、 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三) 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