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 四、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 四、 四、 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一) 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二) 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 (三) 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