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
一、
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关系主体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
二、
各类企业都应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
三、
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
四、
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
五、
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
六、
切实加强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领导,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