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2020年) (四)

(四) 推进急救中心(站)建设。地市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及县级市设置急救中心(站),条件尚不完备的县及县级市依托区域内综合水平较高的医疗机构设置县级急救中心(站)。各地要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和《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6〕268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急救中心(站)建设的投入和指导,确保急救中心(站)建设符合标准。有条件的市级急救中心建设急救培训基地,配备必要的培训设施,以满足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及社会公众急救技能培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