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2011年) 2、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2011年) 2、 2、 保监会将于2011年9月抽取部分公司进行调研,对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公司,保监会将采取公开披露、通报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降低分类监管评分、实施专项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内容 2、 渠道信息查询示意图 3、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统计表 4、 异议信息情况统计表 5、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和违法违规案件统计表 6、 上报联系人 附件1: 1 2 3 4 5 6 7 注:1、 特殊风险业务(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财产保险产品分类目录中的特殊风险保险产品)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暂不纳入查询。 2、 意外险、短期健康险查询内容参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要求执行。 3、 共保业务由出具保单的主承保公司提供相关查询服务,非主承保公司应提示客户到主承保公司查询。 4、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提供起保或理赔结案后二年内保单的承保理赔信息。 附件2: 附件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件4: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5: 1 2 3 4 5 6 7 8 附件6: 1 2 3 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