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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 五、

五、 其他有关规定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 (二) 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 本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 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五) 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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