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 3. 接受授权的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 四、 3. 接受授权的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 装运前检验 (一) 国家对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 (二)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对指定地域和范围内的进口废物原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合格报告。 (三) 对目前无认可机构或认可机构资格被暂停或吊销地区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可由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员进行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合格报告。 3.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