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2024年) (二)

(二) 将调解工作贯穿到行政复议办理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案件受理环节参加受理前调解,通过被申请人自查自纠、向申请人释法明理等工作,申请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再处理该申请并按规定记录、存档。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环节的调解工作,案件承办人要充分利用听证会、听取意见、调解会等开展诉求沟通、法理辨析、情绪疏导,提出或者指导形成调解和解方案,积极促使各方意见达成一致。对于当事人有明显调解意愿但期限不足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运用行政复议中止制度,经当事人同意后中止计算相关期限,及时开展和完成调解工作。要避免久调不决,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恢复审理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评估认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