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三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来源包括: 第九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相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除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的陈述、证言外,一般还应有物证、书证或者…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函所附回执上签收。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实行监督。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