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 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 六、 六、 在两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可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下述两类保荐代表人除外: (一) 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二) 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 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上述(一)、(二)项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