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2006年) 三、 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开工建设项目 (四)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2006年) (四) 三、 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开工建设项目 (四) 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