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2006年) (十一)

(十一) 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