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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保证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有效实施,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条款费率问题

二、 关于保险单证管理问题

(一) 选择印刷单位的事后报告制度 1、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为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印刷单位,印制单证的防伪技术应达到《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题的通知》(… 2、 各财产保险公司选定印刷单位后,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签订的印刷合同复印件、选定印刷企业的工商执照复印件、选定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选定企… (二) 单证样本和编号的事后报告制度 1、 单证样本的事后报告。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变更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格式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办报告,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参照《关于印发〈机动… 2、 单证编号的事后报告。各财产保险公司和省级分支机构应将监制单证的印刷流水号、使用编号的编制办法,于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报告。 (三) 作废单证的管理 1、 建立销毁单证的登记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机动车辆保险单证销毁登记表,按销毁单证的单位逐级填报,并由各级负责人签字。销毁登记表应妥善保存。 2、 销毁单证报告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在销毁单证前,应向当地保监办报告,各保监办可到销毁现场检查。

三、 关于条款、费率、单证格式的社会公布问题

四、 关于宣传问题

五、 关于信息统计与分析问题

(一) 机动车辆保险的电子化管理 1、 分角色管理控制系统; 2、 条款、费率中涉及的重大风险因素的分类统计汇总; 3、 按保单、指定时间段、指定区域提取数据,包括批改情况、收费情况、赔款情况等; 4、 按保单发生年、赔款发生年以及会计年度统计有关信息; 5、 数据应能转换为EXCEL表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其他数据库类型; 6、 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对接,能够自动核对保单的收费及财务入账情况,能够自动生成业务统计和财务报表。 (二) 监管报表的填报

六、 关于数据真实性问题

(一) 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在账外核算应收保费,严禁保费收入不入账和跨核算期甩账。 (二) 加强对代理人和代理手续费的管理。代理手续费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应以转账形式支付单位代理手续费。 (三) 各项准备金的提取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及时提取,严禁任意提取准备金。 (四) 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不得在赔款支出项目中列支与理赔无关的费用,严禁编造假赔案。 (五) 按规定核算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费用,合理确定综合性费用的分配原则。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项管理工作。保监会将依据新的《保险法》,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