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 一、 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 (四)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 (四) 一、 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 (四) 凡已经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或上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全面审计,以及上年度经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且出具审计报告的债转股企业,可不再重复审计。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