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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3年) 一、

一、 删除保监发〔2011〕49号第四条:“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