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 2012年以来,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国逐步调整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中的… 一、 删除保监发〔2011〕49号第四条:“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 二、 经营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会上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