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部领导审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长签署或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主管相关业务工作的部领导联名签署,发文形式以及编号由办公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