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七章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发布 第二十一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行政规章,以司法部部令形式发布。司法部部令由部长签署,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编制序号。 第二十二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部领导审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长签署或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主管相关业务工作的部领导联名签署,发文形式以及编号由办公厅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长会签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司法部各业务司局不得以本司局名义发布面向全国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报刊或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规章的备案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