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四章 审核 第十三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审核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部门审核送审稿时,根据审核的需要,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经部领导批准,可以将审核修改稿在报刊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