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四章 审核 第十一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审核 第十一条 业务司局在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将送审稿、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以及起草说明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