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业务司局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征求行政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以及专家的意见。 业务司局根据前款规定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时,应当通知法制工作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