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业务司局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调查研究,并对起草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必要的论证和说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