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 二、

二、 积极组织实施“高职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和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为毕业生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安排,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项职能,对尚未落实工作岗位,并有培训愿望的高职毕业生,组织进行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能力,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造条件。要动员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与高职学校相互配合,搞好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根据就业的需要确定强化培训的专业课程和实习项目,为参加培训工程的结业生提供考核鉴定服务,对考核鉴定的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所需成本费用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同时,加强培训后的就业服务,通过广泛收集和集中提供一批就业岗位信息和组织专场洽谈会,为参加培训工程的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远程创业培训网络和创业培训的项目,集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库,搜集一批创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制定和实施灵活就业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政策,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