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2003年) 五、

五、 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促进其发挥更大作用。依托大中城市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企业集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并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技师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劳动保障部将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建立高技能人才交流专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开设专门网站,并建立相关的信息库,丰富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