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2003年) 四、
四、 搞好现有政策向《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条例》施行生效之前依然有效。从现在到《条例》施行这段时间内,在为《条例》施行进行准备的同时,要做好工伤保险的日常工作,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一要按照现行政策继续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已经实施工伤保险的地区,要继续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不得将现有工伤保险工作推迟到《条例》实施后进行。二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三要分级负责,做好信访工作。各地要对《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准备好应对措施,做好思想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