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1999年) 二、

二、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并根据未成年人特点以及其违法犯罪的实际,从减轻其精神压力,矫治其不良心理出发,敦促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办案过程中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对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要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对因违法犯罪在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公安监管场所收押或执行的未成年人,要严格按照《看守所条例》、《治安拘留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与成年人采取分别收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措施,切实防止“交叉感染”,并指定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其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