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国家可在其无保留批准签署本公约或交付其批准或加入文书之日或其后的任何时候,向理事会秘书长发出通知书声明本公约应扩大适用于该国负有外交责任的所有或任何关境。上述通知应从理事会秘书长收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但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前,对通知书中所指的关境不应适用。

在按本条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中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大到该国负有外交责任的关境的国家,可按本公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通知理事会秘书长有关的关境将不再实施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