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凭A·T·A报关单证册进口货物的复出口证明,应由暂时进口国海关当局,在A·T·A报关单证册填写的复出口签证提供。

货物在复出口时,未按本条第1款规定签证,如能出示下列证件,则进口国海关当局即使在报关单证册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仍可作为复出口证件接受。

另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在A·T·A报关单证册所填的进口或复进口的申 报项目情况,或由该当局根据货物报运进口或复进口时,从A·T·A报关单证册 撕下的回执中所填情况开给的证明书,但上述在国外进口或复进口情况须能证明确 系发生在拟予证明的复出口以后;

其他任何表明货物已离开该国的正式文件。

如缔约一方海关当局,对凭A·T·A报关单证册运入境内的某些货物放弃其复出口要求,联保公会只有当海关当局在报关单证册上签证该货性质已作调整时,方可解除其所负责任。